记者今天从成都市住建局获悉,为认真贯彻落实全国、全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全市建设工程消防审验工作,提高消防审验工作管理实效和水平,推动消防审验工作从“接得住、有人干”向“规范化、干得好”转变,成都市住建局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全市建设工程消防审验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那么,新规在哪些方面进行了加强和改进呢?
点击一:加强消防设计审查管理
(相关资料图)
《通知》提出,对特殊建设工程实行消防设计审查制度,市级及区(市)县住建主管部门按照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流程执行。特殊建设工程未经消防设计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施工。其他建设工程,未提供满足施工需要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的,有关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或者批准开工报告。
→严格技术审查。施工图审查机构应依据建设工程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进行技术审查。对于消防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达到要求,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特殊消防设计技术资料通过专家评审的,审查结论为合格。建设、设计、施工单位不得擅自修改经审查合格的消防设计文件。确需修改的,建设单位应重新申请消防设计审查。新颁布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实施之前,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已经依法审查合格的,按原审查意见的标准执行。
→规范消防设计审查行政行为。市级及区(市)县住建主管部门受理消防设计审查申请后,根据施工图审查机构出具的技术审查意见,在规定时限内(按项目类型最长不超过3个工作日)对特殊建设工程出具消防设计审查意见;在出具消防设计审查意见前,不得对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的建设项目重复进行消防技术审查。特殊消防设计专家评审和建筑高度大于250米民用建筑防火设计加强性措施的研究论证,需按规定报省级住建主管部门组织开展;专家评审意见或研究论证意见应作为开展技术审查和出具消防设计审查意见的依据。
点击二:加强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管理
《通知》要求市级及区(市)县住建主管部门按照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流程,对特殊建设工程进行消防验收,对其他建设工程进行消防验收备案抽查。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才能申请消防验收或备案。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特殊建设工程禁止投入使用。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要求的局部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可申请办理局部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
→严格消防查验。特殊建设工程和其他建设工程均需进行消防查验。建设单位编制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前,应按规定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技术服务等单位开展消防查验工作,组织编制消防查验文件。经查验不符合要求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不得编制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严格现场评定。市级及区(市)县住建主管部门开展现场评定时,要依据消防法律法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需与经审查合格的消防设计文件相符)、消防设计审查意见,按照“先随机确定检查部位,再对照开展现场评定”的方式进行评定,对涉及距离、高度、宽度、长度、面积、厚度等可测量的指标要通过专业仪器设备进行现场测量;对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材料应查阅检测报告或证明文件,并与消防查验文件、成都市建材使用管理系统中的相关资料进行比对;现场评定工作签到表、评定过程影像资料等应存档备查。对于现场评定内容符合审查合格的消防设计文件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条文规定、实测值与设计图纸标示的数值误差满足相关要求且不影响正常使用功能和消防安全、消防设施性能和系统主要功能满足设计文件要求并能正常实现的,消防验收现场评定结论为合格。
→规范消防验收行政行为。对于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内容完备,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与经审查合格的消防设计文件相符,现场评定结论合格的,市级及区(市)县住建主管部门应在规定时限内(按项目类型最长不超过5个工作日)出具消防验收合格意见。
→规范备案抽查。市级及区(市)县住建主管部门在出具备案凭证的同时,按项目类型选定抽取比例,随机确定检查对象,对被确定为检查对象的其他建设工程开展现场检查等工作。其中,违反消防法律法规被依法处罚的建设工程抽取比例为100%,人员密集场所抽取比例为50%,丙类厂房及库房抽取比例为20%,其他工程抽取比例为5%。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停止使用。
(未完,请继续移步阅读《全市建设工程消防审验工作有新规了② 》)
成都日报锦观新闻 黄娟娟 路浩 记者 袁弘 图片 袁弘 责任编辑 何齐铁 实习编辑 王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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